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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贾安业诉被告河南鑫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顺卿、张建峰、杨国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安业,河南鑫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顺卿,张建峰,杨国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068号原告贾安业。被告河南鑫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颐北街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李顺卿,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顺卿。被告张建峰。被告杨国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安业诉被告河南鑫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顺卿、张建峰、杨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淑敏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