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贾安业诉被告河南鑫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顺卿、张建峰、杨国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安业,河南鑫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顺卿,张建峰,杨国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068号原告贾安业。被告河南鑫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颐北街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李顺卿,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顺卿。被告张建峰。被告杨国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安业诉被告河南鑫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顺卿、张建峰、杨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淑敏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