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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应生与龙山县红岩溪镇毛坝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生,龙山县红岩溪镇毛坝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120号原告刘应生。被告龙山县红岩溪镇毛坝村委会。原告刘应生诉被告龙山县红岩溪镇毛坝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应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应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应生承担。审 判 员  刘国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