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伟,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义务。经查该债务系王伟与其妻王艳涛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伟之妻王艳涛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翔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