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武化平与范春阳、河南都天居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化平,范春阳,河南都天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武化平,男,生于1960年5月20日,汉族。被告范春阳,男,生于1983年9月11日。被告河南都天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号。原告武化平与被告范春阳、河南都天居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经查证,此住所无被告此人。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原告武化平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系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要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化平的起诉。诉讼费39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