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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与常州虹虹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常州虹虹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12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吴琪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晖,常州市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段勇亮,常州市监察支队法制科科员。被执行人常州虹虹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王界平。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环行罚〔2015〕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常环行罚〔2015〕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单位“年产牛仔布900万米、服装180万件项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改扩建项目即建成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年产牛仔布900万米、服装180万件项目”改扩建项目的生产,罚款10万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以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当事人身份材料;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原有项目环评和验收意见、设备清单、现场照片;3、调查报告、告知书及送达材料、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材料;4、督促履行催告书及送达材料;5、行政执法后督察材料。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进行立案,经调查后,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15〕64号)于8月27日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行罚〔2015〕84号)于9月12日送达,2016年3月15日作出履行义务催告书(常环催告〔2016〕3号)并于2016年3月17日送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全部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环行罚〔2015〕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要求被执行人常州虹虹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福泉代理审判员  徐惠丽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宗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