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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茂圣、龚建聪等与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圣,龚建聪,马秀兰,李昌润,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37号原告:李茂圣,男,1947年10月l2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原告:龚建聪,女,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原告:马秀兰,女,1990年6月4日出生,苗族,住巢湖市。原告:李昌润,男,201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巢湖市。法定代理人:马秀兰(系李昌润母亲),女,1990年6月4日出生,苗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东塘小区4号楼402室,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006040327。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海生。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卫守林。被告:李军,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负责人:严从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魏劲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圣、龚建聪、马秀兰、李昌润诉被告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圣、龚建聪、马秀兰、李昌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圣、龚建聪、马秀兰、李昌润撤回对被告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4920元,由原告李茂圣、龚建聪、马秀兰、李昌润承担审判员  闻庆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