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字1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叶水金、陈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水金,陈志坚,吕美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1278-3号申请执行人叶水金,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陈志坚,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吕美仁,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叶水金与被执行人陈志坚、吕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志坚、吕美仁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水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志坚、吕美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多次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景贤审 判 员 邓 芳代理审判员 黄晓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阿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