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宋启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启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35号罪犯宋启国,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生,初中毕业,重庆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2005)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启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其余赃款21551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5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11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宋启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启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禁闭处罚一次、严管集训处罚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启国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受到处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及无证据证明退缴了赃款,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该犯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财产刑执行、退赃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启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