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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玲爱与舒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爱,舒文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111号原告李玲爱。委托代理人应美群,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爱与被告舒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玲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玲爱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学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