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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顾明运与吕刚强、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明运,吕刚强,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3财保28号申请人顾明运。被申请人吕刚强。被申请人: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邓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刚强。申请人顾明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位于竹山县城关镇邓平工业园的房屋办公楼1幢框架结构4层,面积为976.13m2(房权证号:竹山城关01000150**号)、钢结构厂房1层,面积为1855.30m2(房权证号:竹山城关01000150**号)及土地面积为13333.3m2(土地证号:竹山国用(2011)第4010**号)进行保全。申请人顾明运以与其妻刘德芝共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9号22幢-2-23,-3-23的商品房一间两层(建筑面积为79.39m2,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路32号2幢2单元501号住宅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7.98m2,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顾明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邓平工业园的房屋办公楼1幢框架结构4层,面积为976.13m2(房权证号:竹山城关01000150**号)、钢结构厂房1层,面积为1855.30m2(房权证号:竹山城关01000150**号)及土地面积为13333.3m2(土地证号:竹山国用(2011)第4010**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顾明运及其妻子刘德芝共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9号22幢-2-23,-3-23的商品房一间两层(建筑面积为79.39m2,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路32号2幢2单元501号住宅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7.98m2,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符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芳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