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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刘有响与义乌市青少年宫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有响,义乌市青少年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0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有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青少年宫,住所地:义乌市城中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龚泮洪。再审申请人刘有响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青少年宫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刘有响申请再审称:1、青少年宫在双休日以及晚上都是开放的,二审法院仅支持双休日中的一天计算加班工资不合情理。2、由于刘有响白天需要呆在门卫室岗位,因此,大量清洁工作是在晚上进行的。每天工作都超过16小时。3、二审法院计算的工作日基数有误,导致加班费少算。根据法律规定,每月的计薪时间应为21.75天,二审法院按26.11天计算没有依据。刘有响提交职工缴费明细等材料一份以证明其主张。据上,刘有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关于刘有响双休日是否有两天加班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约定,刘有响的工作性质不局限于门卫,还有一部分保洁工作,因此二审认定刘有响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刘有响并未举证其有两天加班的事实,二审法院酌情认定刘有响自2013年1月1日在义乌市青少年宫工作开始至2014年9月22日辞职期间每周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妥当的。2、关于刘有响每天加班工资标准的基数问题,二审法院考虑刘有响从事门卫兼保洁工作,酌情确定该岗位每月正常工作时间为26.11天[义乌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26.11天],基数计50.17元,是符合本案刘有响的实际工作情况的,本院予以认可。刘有响提交的职工缴费明细等材料一份,无法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刘有响提交的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对其诉请不予支持的理由和依据,其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有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虹审 判 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