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冉茂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冉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7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庞达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冉茂胜,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8日,住绵阳市科创园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冉茂胜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冉茂胜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心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