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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维成、程韦民盗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成,程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59号被执行人刘维成,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程韦民,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刘维成、程韦民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及退赔损失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维成缴纳罚金3000元、程韦民缴纳罚金2000元并共同退赔经济损失99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维成、程韦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2016年2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关于并处罚金部分及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