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淳安县小徐地板商行与余昌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小徐地板商行,余昌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009号原告:淳安县小徐地板商行,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涌金路321号-17。经营者:徐小飞。委托代理人: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昌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小徐地板商行诉被告余昌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小徐地板商行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小徐地板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小徐地板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淳安县小徐地板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