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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特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武汉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家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家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125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红,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李家元。申请人武汉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家元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裁字(2015)第32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汉阳区仲裁委)审理查明:李家元于2009年2月12日经人介绍入职星凯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自2011年起,签订过4次每次为期1年的劳务合同。李家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079.67元,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到李家元账户上。李家元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星凯公司未为李家元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因此2015年3月10日李家元离开了星凯公司。李家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汉阳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星凯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另查,根据星凯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李家元工作时间为2009年2月。庭审中,李家元所述的工作时间亦为2009年2月。经汉阳区仲裁委委托汉阳社会保险管理处对双方当事人2009月2月至2015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金额进行核定,李家元的补缴金额为27101.72元,星凯公司的补缴金额为68144.93元。汉阳区仲裁委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阳劳人仲裁字(2015)第320号仲裁裁决:星凯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李家元补缴2009年2月起至2015年2月期间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李家元补缴金额为19952.82元,星凯公司补缴金额为44255.52元;医疗保险李家元补缴金额为4936.26元,星凯公司补缴金额为17702.50元;失业保险李家元补缴金额为2212.64元,星凯公司补缴金额为3531.17元;工伤保险星凯公司补缴金额为1106.68元;生育保险星凯公司补缴金额为1549.06元。星凯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认为汉阳区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1、汉阳区仲裁委认定李家元入职时间为2009年2月,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该公司系统中的入职时间应为2011年2月7日,因此仲裁裁决缺乏依据;2、李家元每月获取300元社保补贴,仲裁裁决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扣除。本院认为: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该义务履行与否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养老金能否取得及养老金的数额。因此,星凯公司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为李家元补缴2009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星凯公司申请认为李家元入职时间为2011年2月7日而非2009年2月,且自2011年起该公司每月向李家元发放300元社保补贴。经查阅汉阳区仲裁委卷宗,星凯公司考勤记录李家元自2009年2月开始上班,并非星凯公司所称李家元入职时间为2011年2月7日。至于星凯公司称2011年起每月向李家元发放300元社保补贴而主张扣除,因该情形不属于撤裁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其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此星凯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星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裁字(2015)第32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武汉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雯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