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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监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张文贵与宿迁市宏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贵,宿迁市宏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监1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贵,居民。被执行人宿迁市宏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新云,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文贵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宏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3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宿迁市宏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文贵20**年1-12月生活补助费差额1788元([1081-932]X12)、2015年1-3月生活补助费差额759元([1185-932]X3)、2015年4-12月生活补助费10665元(按1185元/月计发),共计13212元。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宿迁市宏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张文贵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5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守建审判员  仲 超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全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