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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043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日生,住九台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