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8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由俊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中,由俊龙,蔡立芹,由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815-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中,汉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被执行人:由俊龙,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蔡立芹,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由月云,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5)周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由俊龙、蔡立芹、由月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建中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俊龙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李建中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