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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8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建中与由俊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中,由俊龙,蔡立芹,由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815-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中,汉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被执行人:由俊龙,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蔡立芹,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由月云,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5)周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由俊龙、蔡立芹、由月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建中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俊龙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李建中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