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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阮璐、陈俊、周其琴申请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璐,陈俊,周其琴,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188号申请人阮璐,女,住所地商城县城关镇。申请人陈俊,女,住所地商城县城关镇。申请人周其琴,女,住所地商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所在地信阳市四一路法定代表人:杨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璐、陈俊、周其琴与被执行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执字第188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