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2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徐汇区。辩护人赵鸿杨,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金融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赵鸿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龙水南路XXX号经营“XXX快修保养”店期间,利用客户维修的车辆,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月10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石龙路石龙支路路口,故意将沪NDXX**的轿车和沪L3XX**的轿车相撞,后向保险公司谎称发生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钱款人民币12,000元。2、2014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龙水南路附近,驾驶沪L3XX**轿车故意碰撞墙壁,后向保险公司谎称发生单车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3,000元。2015年7月21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被告人刘某某店铺内将其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向保险公司退赔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赔涉案款项,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王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车损照片、机动车辆估损单、维修清单及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划付申请书,银行账户、领款人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向保险公司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刘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