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刑更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利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803号罪犯张利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2)烟芝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9月12日因违反监管规定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本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5)烟刑执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利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现山东省烟台市司法局于2016年4月11日以罪犯张利新在假释考验期内吸食毒品为由,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烟台市司法局提出:2016年3月张利新在汽车内吸食冰毒,经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对其尿液样本检测,其尿液样本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2016年3月31日,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对张利新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处罚。假释监督机关认为,罪犯张利新在假释考验期间,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人员张利新撤销假释。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张利新乘坐其朋友汽车由烟台市莱山区开往莱阳市,在途中张利新在车内吸食毒品一次,经对张利新的尿液样本检测,检测结果为尿液样本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2016年3月31日,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对张利新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处罚。上述事实有张利新的询问笔录,栖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及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利新假释考验期间,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真诚悔罪,重做新人,但其不仅不珍惜国家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相反却吸食毒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烟刑执字第1480号对罪犯张利新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张利新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剩余刑期为九个月零二十五天)。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