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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国土资源局与许延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土资源局,许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镇三街朝阳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许延春。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许延春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行非执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标的暂时不具备拆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行非执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