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1刑初88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个旧市。2015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杨斌、李政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斌、李政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在个旧市百邦花鸟市场对面杨某某自建房工地上工作之便,多次租用车辆,秘密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工地的800mm×800mm的25箱、600mm×600mm的48箱索菲特全抛釉瓷砖,2.5平方的包皮铜线60公斤盗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319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由其亲属陪同,到个旧市公安局锡城派出所投案,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杨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技术照片,指认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期徒刑1年以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积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要求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依法对其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龙柱人民陪审员 姚忠龙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怡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