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40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黄继沛、姜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黄继沛,姜慧,董余良,孙本彩,张清江,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40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徐要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继沛。被执行人姜慧。被执行人董余良。被执行人孙本彩。被执行人张清江。被执行人彭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董余良、孙本彩、张清江、彭艳、黄继沛、姜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继沛、姜慧应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178元,并承担相应费用,被执行人董余良、孙本彩、张清江、彭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慧、孙本彩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继沛名下车辆一台,但未实际扣押到,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调查表示书面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永峰执行���宗善田执行员 刘陵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