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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杰与苏州万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苏州万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708号原告陈杰。被告苏州万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沪楣,该公司员工。原告陈杰与被告苏州万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丽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杰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3日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甪直镇某某商铺,总价款为679555元,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3月28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但被告直至2014年11月13日才办理房屋产权证,至2015年9月30日才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按约支付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但未支付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违约金。综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4939.67元及利息356.67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苏州万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违约金应计算至其向国土资源局递交申请之日,而不应计算至国土资源局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合同载明,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甪直镇某某商铺,总价款为681233元。被告应于2014年3月28日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如因被告原因,不能在期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被告应按逾期天数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因被告原因,不能在期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如下处理:(1)逾期不超过180天,自本条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每逾期一天,被告按天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天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条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每逾期一天,被告按天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于2014年3月28日交付了房屋,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于2015年9月30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按约向其支付了每日按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关于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违约金,被告主张应计算至其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之日即2015年9月15日。对此,原告予以确认,并明确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即2014年3月28日起的第181天起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同时原告称合同载明房屋面积为28.42平方,房产证载明房屋面积为28.35平方,房屋实际总价款为679555元,计算违约金以该总价款为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如因被告原因,不能在期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被告应按逾期天数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现原告称被告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被告已按约支付每日按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故本院对此不予理涉。另,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明确,如因被告原因,不能在期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据此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9月23日前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现被告明确其于2015年9月15日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构成违约。原告据此主张每天按房屋实际总价款679555元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的违约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经核算,违约金应为24260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故对此不予理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万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杰违约金人民币24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6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负担2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珺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