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明青、周玉荣等与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青,周玉荣,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58号原告李明青,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原告周玉荣,女,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法定代表人许金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中原、夏薇,该院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李明青、周玉荣诉被告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明青、周玉荣于2016年4月13日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青、周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青、周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明青、周玉荣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宁人民陪审员 赵红彩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瑞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