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明青、周玉荣等与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青,周玉荣,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58号原告李明青,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原告周玉荣,女,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法定代表人许金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中原、夏薇,该院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李明青、周玉荣诉被告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明青、周玉荣于2016年4月13日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青、周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青、周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明青、周玉荣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宁人民陪审员  赵红彩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瑞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