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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字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昌猛、杨显波、刘文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猛,杨显波,刘文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133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云龙,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肖寨门信用社职工。被告昌猛,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肖寨门镇。被告杨显波,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肖寨门镇。被告刘文俊,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肖寨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昌猛、杨显波、刘文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3元,减半收取1906.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铁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