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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行赔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孔祥莉与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莉,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贵州成黔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30行赔初15号原告孔祥莉。委托代理人杨泽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明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向中卫,该镇政法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郑永倩,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贵州成黔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显高,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莉诉被告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贵州成黔矿产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过程中,原告孔祥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贵州成黔矿产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永洪审 判 员  罗安勤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