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覃绍恶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34号罪犯覃绍恶,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绍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16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覃绍恶曾于2007年11月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0年2月、2012年6月、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五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覃绍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覃绍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绍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4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绍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绍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19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