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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王洪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燕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特28号申请人王燕明,女,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王燕明要求宣告王洪宝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洪宝,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王静(系王洪宝女儿),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王燕明述称,申请人王燕明与被申请人王洪宝系夫妻关系,王洪宝于2015年11月12日患多发性脑梗死疾病,经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未痊愈,并遗留有严重的后遗症,现王洪宝生活不能自理,为了行使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洪宝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燕明为王洪宝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燕明与被申请人王洪宝系夫妻关系。王洪宝于2015年11月12日因多发性脑梗死在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遗留有严重后遗症,现其长期卧床,思维、语言、行动方面存在严重障碍,无法与人正常交流,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病历、户口本、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洪宝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王燕明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燕明系被申请人王洪宝的妻子,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洪宝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燕明为王洪宝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