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丹丹与被执行人朱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丹丹,朱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丹丹。被执行人朱海林,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陈家湾磁湖堤8-102。申请执行人蔡丹丹与被执行人朱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丹丹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海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蔡丹丹与被执行人朱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23933.10元(含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