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后法执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毕春兰申请陈呼和、额尔敦图健康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春兰,陈呼和,额尔敦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905号申请人毕春兰,女,54岁,汉族,个体,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陈呼和,男,41岁,蒙古族,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额尔敦图,男,27岁,蒙古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毕春兰申请陈呼和、额尔敦吐健康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0月28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大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