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卢治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69号罪犯卢治为,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5)玉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治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福受经济损失人民币59393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后于2005年9月9日作出(2005)桂刑复字第3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2008年2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3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罪犯卢治为于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卢治为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卢治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治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3.40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治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治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福受经济损失人民币59393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