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文君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03刑初85号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君,男,生于1994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达州市达川区。2015年1月21日,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1月1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经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钧,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贤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君及其辩护人李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文君在达川区南外镇西环路152号的某某网吧内,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可疑物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吸毒人员周某某身上查获可疑物1小包,净重0.16克,从被告人黄文君身上缴获毒资100元。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黄文君贩卖的毒品可疑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文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黄文君贩卖甲基苯丙胺0.16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同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文君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只贩卖毒品一次,建议在6个月以内量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文君在达川区南外镇西环路152号的某某网吧内,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可疑物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周某某身上查获并扣押可疑物1小包,经称重净重0.16克,从被告人黄文君身上缴获毒资100元。同日,黄文君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达市公(理化)鉴字【2015】464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毒品可疑物一小袋净重0.16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文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黄文君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9日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共被羁押1年2个月4天,于2015年1月21日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述事实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黄文君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黄文君归案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达川区南外镇西环路某某网吧概貌。5.称重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8日23时许提取扣押周某某身上冰毒疑似物1包,于次日0时1分称重净重0.16克,扣押黄文君人民币100元。6.达市公(理化)鉴字【2015】464号理化检验报告,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5年11月30日作出,检验结果:从毒品可疑物一小袋净重0.16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7.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佐证2015年11月18日,黄文君与周某某电话联系情况。8.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及照片,证实黄文君于2015年11月18日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黄文君是朋友,知道黄文君贩卖毒品。2015年11月18日晚9时许,我在达川区西环路某某网吧上网,电话联系黄文君送冰毒。晚10时许,黄文君到网吧找到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我一包冰毒。交易后,公安机关在网吧将我们抓获,并从我身上搜出毒品。10.被告人黄文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刑事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我与周某某是同学。2015年11月18日晚9时许,我通过电话联系并在达川区南外镇某某网吧找到周某某。周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我购买了1小包冰毒。交易后,公安机关在网吧将我们抓获,并从我身上搜出扣押贩毒所得100元,从周某某身上搜出毒品。11.人口信息,证实黄文君的基本身份信息。12.(2014)达达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黄文君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9日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1日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君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0.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文君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文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毒品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达达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三项对被告人黄文君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宣告;被告人黄文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二、扣押在案涉案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