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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裴芸、邓连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裴芸,邓连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3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负责人刘绍义,行长。委托代理人翟文选、王璐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裴芸,女,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邓连普,男,汉族,1989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诉被告裴芸、邓连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东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