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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全礼与时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礼,时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187号原告吴全礼。委托代理人吴荣友(原告之子),无职业。被告时昕。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全礼与被告时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全礼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全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