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全礼与时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礼,时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187号原告吴全礼。委托代理人吴荣友(原告之子),无职业。被告时昕。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全礼与被告时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全礼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全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