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280号原告王某。被告陶某。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