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曹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958号原告曹某甲(曹勤义),男,汉族,1952年1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石新强,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乙,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被告曹某丙,女,汉族,川汇区史滩村。被告曹某丁,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赡养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某甲以与被告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曹勤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甲(曹勤义)承担。审判员 禄东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