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54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小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晶(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