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晶艳诉被告丁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晶艳,丁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729号原告:于晶艳,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辛存敏,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晶艳诉被告丁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晶艳于2016年3月30日以需要追加主体,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晶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晶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9.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