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海通分公司与濮阳县天畅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张兆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海通分公司,濮阳县天畅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张兆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57号原告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海通分公司,地址:濮阳县海通集。组织机构代码:17423100-1.法定代表人程福生,该公司经理。被告濮阳县天畅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县海通集。法定代表人雷学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兆战。原告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海通分公司诉被告濮阳县天畅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张兆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海通分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海通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海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海通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冯素平审 判 员 刘振魁人民陪审员 董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世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