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真学申请执行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真学,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何真学,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被执行人唐松,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50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松未履行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唐松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