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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无证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车牌号闽G×××××、后载刘某乙),行驶至永安市香樟大道名阳水岸路段时,与刘某甲驾驶的闽A×××××的小型客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刘某乙、被告人范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甲驾车转弯未让直行负主要责任,被告人范某无证、酒驾负次要责任。被告人范某在三明市第二医院被民警现场进行血样抽取送检,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范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0.95mg/lOOml。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病历、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永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事故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5、被告人范某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燕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