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薛进玉申请执行薛汉应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进玉,薛汉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薛进玉。被执行人薛汉应。本院在执行薛进玉申请执行薛汉应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薛汉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汉应向申请执行人薛进玉支付供水费6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薛汉应于2016年4月1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薛进玉供水费630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薛进玉自愿放弃;(三)被执行人薛汉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