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秀林与王国文、戴霞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林,王国文,戴霞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01499号原告:王秀林。委托代理人:金艳芬、王永胜,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文,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庆隆路33-2号。被告:戴霞群,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庆隆路33-2号。委托代理人:陈刚,吕大海,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林与被告王国文、戴霞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国文、戴霞群返还原告王秀林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庆隆院4幢1单元1103室房屋租金10000元。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文、戴霞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林撤回对被告王国文、戴霞群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秀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莫依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