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辖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辖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开发区世纪大道与明埠路交叉口东。法定代表人:卢化圣,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仕斌,董事长。上诉人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合同中关于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上诉人住所地,应将本案移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过多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对解决纠纷的方式分别约定为:协商不成,由原告方人民法院处理;协商解决或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当事人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沂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