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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遵义市城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遵义易柏汇上午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城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易柏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399号原告遵义市城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23号D幢4层3号房。法定代表人:武沛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73304060E。委托代理人罗正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遵义易柏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光达城市花园A区1层5-13号。法定代表人:罗成亮。组织机构代码:59077782-0。委托代理人张启勇,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城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易柏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城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城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义市城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城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