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恢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恢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住湖南省永州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住湖南省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