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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品度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恬呈商贸有限公司,周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品度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恬呈商贸有限公司,周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财保33号申请人重庆市品度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中柱村14社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2327627F。被申请人重庆市恬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2000037593。法定代表人:周渝。被申请人周渝,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4日,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重庆市品度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恬呈商贸有限公司、周渝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市恬呈商贸有限公司、周渝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品度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恬呈商贸有限公司、周渝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代理审判员  陈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锡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