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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王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91号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负责人柏宏伟。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以自有资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红 关注公众号“”